周长秀律师,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山东省泗水人,中共党员,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合伙人、副主任,刑事辩护业务部主任。第九届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五、六、七届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优秀律师,济南市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优秀委员。
执业经历:
2013年8月 至今 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2004年9月-2013年7月 执业于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
2003年1月-2004年8月 执业于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2002年4月-2002年12月 执业于山东泗水法律援助中心;
1993年4月-2002年3月 执业于山东泗河律师事务所。
从业资格:
1992年10月取得律师资格(资格证号37923352);执业证号13701199310329913
业务领域:
业务领域涉及经济、民事、商事、行政代理和刑事辩护,以及金融保险、国际货物买卖业务和企业的设立、改制、破产及重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主要业绩:
从业26年来,业务涉及经济合同、民商事和知识产权以及金融保险、国际货物买卖,企业的设立、改制、股权收购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领域。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66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90余件,无罪成功辩护十余件;并担任过数十家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过的典型案件主要有:
1、山东临沂孙某虚报注册资金无罪释放刑事辩护案(二审无罪释放);
2、山东菏泽菜某贪污、挪用公款无罪释放刑事辩护案(一审无罪释放);
3、山东威海滕某合同诈骗无罪释放案(公案侦察阶段释放);
4、山东滨州梁某涉黑、职务侵占、开设赌场等七罪名刑事辩护案(二审判涉黑等六罪名不成立);
5、山东济宁曹某外派劳务非法经营无罪刑事辩护案;
6、山东济宁王某贪污、挪用公款无罪刑事辩护案(一审检方撤诉)
7、山东济南刘某挪用公款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无罪刑事辩护案(二审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8、山东济宁王某等敲诈勒索无罪辩护案(不予批捕、无罪释放);
9、山东济南社科院刘某诉某某中学校本教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著作权);
10、大连某药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某生化制药有限公司、济南某制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知识产权);
11、大众日报社某记者与某通讯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著作权);
12、兖州煤业股份公司与临沂车务段经济总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纠纷案;
13、山东省机电设备总公司与某物质总公司和某物资供销总公司融资租赁案;
14、鲁中水泥厂与福建厦门某贸易公司船运水泥购销合同纠纷案;;
15、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鲁抗集团、盛源集团溶剂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16、山东某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州装载机总厂担保质押合同纠纷案;
17、莱芜市环洋对外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尚某、王某外派劳务担保合同纠纷案;
18、山东建行某支行存单纠纷和票据诈骗案;
19、山东某有限公司与济宁某对外经贸公司、济南某铸造厂票据纠纷案;
20、山东美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某矿山爆破合同纠纷案;
21、山东林海集团淀粉厂24000吨玉米购销合同纠纷与单位合同诈骗案;
22、潍坊某农肥公司与山东某农药销售公司和300余大棚果农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23、北京某股份公司的股权收购代理与尽职调查;
24、鲁抗集团某公司与古巴等国际投资公司专利入股合资尽调与论证代理;
主要论著与科研成果有:
一、获奖论文:
1、票据的前手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1995);
2、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997)(济宁市律协论文二等奖);
3、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浅议(1999);
二、出版发行精品案例:
《孙某虚报注册资金无罪辩护案》入选省司法厅三大诉讼精品案例集,由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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