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郑毅主任就我所代理的“新华商标”案接受了河南卫视新闻中心的采访。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新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河南某药业公司的字号也是“新华”,且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带有“新华药业”字样的徽标。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山东新华及“新华”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河南某药业公司申请企业注册时,应负有相关注意义务,主动避让,判令河南某药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山东新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河南某药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最终,河南某药业公司同意停止侵害山东新华的商标权,限期更换企业名称,并赔偿山东新华的损失。
此案的审结具有重要意义。医药行业是社会健康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案的审结树立了医药行业的市场竞争规则,避免了人民群众在寻医问药时产生错误认识、影响对药品的选择权。该案的审理,对规范医药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我所代理“新华商标”案,集中展现了我所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的高水平专业素质和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