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news
博睿新闻
首页 > 博睿新闻 > 热点追踪
一个法律践行者的悲哀?!
时间:2010-01-25 阅读次数:301
分享到:

李建军

 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前几天,因为本所有一个庭需要去辽宁省HLD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开完之后,又因所里有另一个案子受同事委托到了北京,由北京取道奔其附近的河北省的一个ZZ市帮忙查询案子中涉及的某公司的工商、土地、房产等方面的资料。然而,在ZZ市查询过程中的一连串的遭遇让我感触颇深,同时让自己对律师的执业环境忧虑有加。

 此行我先到的ZZ市工商局。和主管人员说明来意并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律师调查专用证明等证件之后,却被告知只能查询公司基本资料,如果查询原始资料必须还要有法院的立案证明、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否则不予提供查询。我当时有些晕,因为我在济南本地查询工商材料时,对方从未要求向其提供过法院的上述材料,因此顿时有些茫然不知所措。我和他们讲我是执业律师,我现在行使的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正当的查询资料的权利,您这方面应该予以配合;他们说这是局里的统一规定,只能这样执行。之后我就和他们软磨硬泡,甚至把老乡的关系都搬出来了(本来我们都是一个地级市的,是标准的老乡。可在此时此刻说出来,滋味变了许多)。我的一番“努力”也见了些成效,除了基本资料外,我又“额外”的查询到了公司年检和公司股东出资的一些情况,但也都只是最基本的概括。

 然后我又到了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公司名下土地的情况,一位朱姓处长接待了我。说明来意之后,他说国土资源部部令对此问题有规定,要我出示所要查询的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查询,公、检、法机关除外(让我看部令);我同样给他讲我是在行使律师法定的权利。他说他们只执行国土资源部部令对此问题的规定。无奈,我只好作罢。

 第三个去的该市房管局,经查询,该公司的资料在其下设的房管所。到房管所之后,他们同意予以查询。我心中一阵窃喜,心想土地情况在房产资料中都有反映,可以一并查询。但是房管所主管人员给我提供的资料中涉及土地的全都被挑了出来,只剩下房产情况了,当时我有些失落。经询问他们给出的答复是他们是房产管理部门,只能提供关于房产的资料,至于土地资料只能到国土资源局查询,他们没有义务提供。我要求其出示关于公司的、现有的全部档案材料经,和上述同样的交涉后无效,我真的无计可施了!苍天啊,只是查询个资料为何闹得心情如此郁闷?本来还想去查询税务、车辆等方面的信息,如此看来还是免了吧!怀着茫然的心情回到了济南。

 一段时间过去了,我一直在思忖着同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正常查询资料的执业权利在具体的行政机关却屡屡遭拒,而其拒绝的理由往往都是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等文件上附加的另外须提供证明文件等的一些限制性条款?为什么律师异地执业为何如此艰难?《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是律师依法查询各方面资料的法律依据。而诸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修正)》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而对于其他国家机关查询资料的规定则是凭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和公函,这是明显的不平等;《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对于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查询事宜干脆就没有涉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上述土地情况查询规定较为相像,也是只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当事人自己查询,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查询事宜同样没有规定。此外,机动车登记查询、税务登记查询也都是如此。由此推广开来,婚姻登记查询、户籍登记查询方面等大都存在这样的情况,而且很严重。

 而律师进行的各种查询工作往往是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案前对对方个人或者单位进行的必要的、详细的了解,且都与案情有关。但那些行政机关却以所谓的“法律规定”为由,对律师正常查询各方面资料的执业权利简单而又粗暴的拒绝,难道他们真的不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以下这些基本原则吗?一、后法优于先法。我国《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那些规章实施时间无一例外都在此之前。律师法的制定过程中肯定会通盘考虑所有问题,但是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并未附加其他任何文件材料,只凭律师执业证和调查证明就可以进行各种资料的查询。这难道他们真的就没有看到吗?应该是不想看到吧!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律师法》是法律,而其他文件充其量是行政规章。很明显,我觉得这一点是最不需要阐述的。

 以上论述足以说明问题,但他们仍然我行我素,自以为是,其中无非有以下原因:一、地方保护主义。这种现象多出现在异地办案过程中(当地的也有可能出现),当地的行政机关出于保护地方经济发展,排斥外地律师的目的,或许出于最朴素的本土感情,才能做出如此之举;二、惧怕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机关的地位的特殊性,一涉及到查询事宜多为涉及诉讼。在行政机关提供查询过程中稍有闪失便会惹来上级机关的问责等麻烦。“多干就多一丝犯错误的几率,不干就没有犯错误的可能”,典型的行政机关的明哲保身作风啊!三、官本位思想作祟。这个问题是由来已久而又普遍存在的,数千年来的积淀使其越发牢固。面对相对人(不论为谁)时,他们总有种莫名的优越感!“我们就是高高在上,我的地盘听我的”,你是国家机关,不是动感地带!殊不知你们的权利是人民给的,你们是人民的公仆。国家最高元首、政府最高首脑尚且如此,你们又有何颜面高居殿堂?!难道你们不知道“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深刻道理吗?长此以往整个民族是没有出路的。

 越想越气愤,简直有点七窍生烟、头晕目眩的感觉。律师是帮助当事人维权的,但律师的正当的执业权利又由谁来维护和保障呢?鉴于我现在这种出离愤怒的状态,就此打住不往下写了。再写下去连自己都不知道会对那些人说出什么话来。暂且就拿这些与诸君分享,以泄心中的不快与愤懑,感谢大家的配合!真心希望帮我们广大律师维权的人早日出现。仔细一想,其实这个人就是我们自己,是我们每一个执业律师的集合。靠别人是没有希望的!!!


首席合伙人、创始人
《律师如何承办重大疑难诉讼》
角马迁徙的渴望,骆驼大漠穿行的意志,眼镜王蛇的自信,鳄鱼的耐心与执着,狮群的团队合作。这些弥足珍贵的品质塑造了卓越、明星律师。
《博睿七律》

博睿律师真勇敢,攻坚克难震敌胆。

团队合作真奇妙,重大复杂案件罩。

无心赏景亦生情,思虑过重也难免。

心胸豁达身心健,问题再多也悠闲!

版权所有 © 博睿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000193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