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尽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流浪乞讨现象古来有之,发展到如今已经是一个棘手的社会现象。我们暂且不去讨论那些年轻人有手有脚为什么不去劳动,也不去讨论那些身体残疾的人是否得到了该有的社会保障,只单单讨论一下那些明明儿女成群却还流浪行乞的孤寡老人。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什么发展到今天,路上随处可见行乞老人,拾荒老人更是多不胜数,在他们中间大多数是有子女的,试问这些子女都在做什么呢?而这些老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算知道,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意与子女对簿公堂,种种因素使得他们流落街头而无人问津。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赡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须承担民事责任。当赡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主要阐述一下赡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首先,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主客观要件要符合。客观要件:1,有侵权损害事实,例如前文中提到的流浪行乞,是典型的损害事实。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前文中的《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对赡养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违反赡养人义务的,违法性显而易见。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赡养人的不作为违法行为而造成老人流离失所,生命垂危,这两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要件主要是指赡养人有能力负担赡养义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其次,若符合上述条件,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主要适用:停止侵害、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于拒不支付赡养费对赡养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停止侵害。对于侵占老人财产的,应予以返还。对于造成老人直接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暴力殴打老人,肆意辱骂老人的,应当赔礼道歉,请求赡养人原谅。
近日,因儿子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父亲老王年迈多病,长期靠拾荒维持生活,近期更是重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故无奈之下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儿子支付每月500元的赡养费,长子当场辩称自己不尽赡养义务是因为与父亲长期不和,已经形同陌路,并称老父亲过错在先,但并没有提供证据。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酌定儿子仍须按月支付赡养费400元。首先,王某的答辩意见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就算王某的抗辩事实存在,但是赡养是法定的义务,并不会因为父母存在过错而免除。
流浪行乞老人,拾荒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应当更加的引起社会的关注,积极为他们寻求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