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灯饰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2007年初滕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对滕州市新兴路地段进行开发时,在北接杏坛路,南至府前路北段所使用的景观灯与济南某灯饰公司所申请的景观灯外观设计专利相一致,据调查滕州房产公司是从张某处购得的侵权灯具。本所在接受灯饰公司的委托后,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郑毅主任承办此案。郑主任接手此案后,亲率律师团队远赴滕州,现场查看了实际情况后向滕州市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并经多方取证,将侵权方告上了法院,最终本案调解结案,灯饰公司顺利的拿到了赔偿款项。
【代理词节录】:一、原告已于2005年5月17日和2005年5月9日分别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分别于2006年12月6日和2006年5月10日开始生效。而原告于2006年12月11日发现第一被告在滕州市新兴路段,北接杏坛路,南至府前路所使用的灯饰与原告产品相同,并在本地的公证处申请了公证证明,由此看出,此时原告的景观灯专利受我国专利法保护。因此,第一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对原告在滕州地区的名誉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其产品销量每况愈下,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停止侵害。
二、证据三可以证明关于新兴路两侧工程是由第一被告开发,第二被告是依法成立的分公司,且开发完成,介于此侵权行为,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考虑到此项工程是为人民谋福利,如拆除,对第一被告及滕州人民都是一项损失。因此,经双方协商,撤销对第一被告的诉请,不予追究其责任,可避免给双方造成损失。
三、该专利已由贾某与原告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因此就本案来说,只有原告有权,其他人都无权实施该专利。其他人的实施行为都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第一被告使用的景观灯是从第二被告处购得,有第一被告出具的收条证明。因此,第二被告未经授权向第一被告销售与原告设计相同的景观灯构成侵权,并损害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了经计损失。第二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郑毅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