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柴某与王某于2009年1月19日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13日育有一女。现感情破裂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原告柴某委托本所陈新江律师代理此案。
经过一审庭审,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告柴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柴某抚养;
三、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支付);
四、婚生女王某某15周岁前,在不影响其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点由被告从原告处接走,周日下午5点送回原告处;
五、原告柴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被告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