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与被害人赵某系情人关系。2010年1月30日23时许,张某驾车到赵某。因怀疑赵某和他人有关系,张某在离开赵某家时偷偷拿走赵某的手机欲查看手机内容。赵某发现后追上张某向其索要手机,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后赵某拦住张某的车不让其离去,张某发动车强行开车向前,从赵某身上压过去逃离现场,赵某当场死亡。次日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委托我所代理后,指派李建军律师、程祥律师主办此案。此案人命关天,李律师、程律师通过先后十三次会见被告人张某,查清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所有的讯问笔录,以及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等,逐步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发现了一些证据疑点,如果以现有证据追究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罪还不确实、不充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做出裁定:因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证据发生变化,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不料,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6日再次起诉,要求对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决。
对此,我所律师提出程序上的质疑。公诉机关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要再次提起诉讼,必须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才可以。而事实上,检察院的本次起诉书与第一次起诉书没有任何变化,那么再次提起公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后面的供述为何与前几次不一致的地方,我所律师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嫌疑。鉴于目前法律环境,不做陈述。但通过多种合法途径为当事人减轻处罚却是律师的神圣职责。
我所律师研究认为,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争取减轻处罚还是有希望的。最终法院在2011年9月17日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